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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测绘标准体系》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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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测国字〔200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局所属有关单位:

  为满足测绘事业发展对标准的需求,提高测绘标准的科学性、协调性和适用性,做好测绘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根据《测绘标准化工作“十一五”规划》的要求,国家测绘局在已发布实施的《测绘标准体系框架》基础上,组织编制了《测绘标准体系》,经国家测绘局测绘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实施,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测绘局

                                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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