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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通过省政府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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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12月29日,河北省政府第二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对测绘成果汇交、保管、提供、利用、销毁以及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与公布进行了全面的规范,共七章三十七条。

  《办法》明确了测绘成果管理体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测绘成果的共享政策和成果社会应用的激励措施,并及时协调解决测绘成果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成果管理工作。

  《办法》规定了测绘成果逐级汇交、统一公布制度,明确了测绘成果汇交的主体和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职责范围。利用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按规定向提供财政资金的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利用其他资金完成的测绘项目,由出资人汇交测绘成果目录。

  《办法》对测绘成果保管专门设立了一章,明确了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保管,按规定不予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由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保管。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依照档案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测绘成果资料归档保管制度,加强保密管理,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确保测绘成果资料的完整和安全。

  《办法》建立了测绘成果提供与利用制度。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向本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用于基础地理信息更新的地名、境界、交通、电力、水系、土地覆盖等信息,协助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和系统的维护及更新工作,保持地理信息资料的现势性。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事业的各类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办法》对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审批权限同时进行了规定,并明确了申请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提交的具体资料。

  《办法》对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与公布、法律责任也相应地作出了具体规定。

  《办法》的出台,对于加强河北省的测绘成果管理,维护国家安全,促进测绘成果的利用,满足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姚承宽2008.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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