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强化矿产资源勘探开发领域涉密测绘资料的保密管理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印发《关于加强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及涉密地质资料保密管理的通知》,以强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领域涉密资料的保密管理工作。
一是严格要求有关矿产企业、有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矿业权申请人不得擅自复制和散发含有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矿业权申请登记资料;严禁矿业权人(申请人)和勘查单位将购买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挪作他用和转让、转借;严禁使用国际互联网传输涉密地理信息数据。
二是规定在探矿权、采矿权申请登记资料中提交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地形图)必须为原件或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复印件,并明确了有关单位的保密责任,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复制。
三是明确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矿业权申请人,应及时收回矿业权申请登记资料,并将其中的涉密地形图进行登记、造册,移交自治区测绘档案资料馆。
四是明确规定各矿产企业与外商及港、澳、台商合资或合资勘探、开发矿产资源的,在申请办理矿业权申请登记手续时,必须由合作方的中方单位人员向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矿业权申请登记资料,并负责保密管理,杜绝未经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批准,擅自向外商提供涉密基础测绘成果。
五是按照国家《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的规定,加强对涉密地质资料的管理。对含有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或在其基础上添加地质信息的地质资料,未经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的,其秘密等级不低于所用基础测绘成果的秘密等级。
六是要求各单位全面检查和清理涉密资料的管理使用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同时要强化有关法规和政策的学习,制定保密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保密管理工作。
七是会同保密工作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及地质资料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对发现有失泄密行为的单位,列入“黑名单”,暂停办理其与国土资源相关的各项业务手续。(张麒 艾山江·艾尼瓦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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