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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进一步规范旅游地图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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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规范旅游地图市场秩序,防止“问题地图”在旅游地图宣传品市场上的传播,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测绘局、旅游局联合下发《关于编制附有地图和地图图形的旅游宣传品必须使用标准地图画法示意图的通知》,对各旅行社、旅游营销公司编制附有地图和地图图形旅游宣传品的行为明确做出六项规定:第一,新疆测绘局在网站上向社会发布的标准地图示意图可供各旅行社、旅游营销公司编制旅游宣传品时下载使用。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各旅行社、旅游营销公司不得以盈利为目的,擅自编印地图(地图册)向社会销售。第二,各标准地图示意图均为JPG格式,是栅格图像文件,图幅比例尺及地图审图号在相应图幅中已予以注明。地图示意图开本为16开至4开规格,用户可根据需要选择使用。第三,用户在使用标准示意图时,必须注明“标准地图资料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测绘局提供”的字样,并在适当位置标注地图审图号。如对地图内容未作任何修改(不包括用户新增旅游精品线路、旅游景点图片、交通信息和旅游景点说明文字等内容),可不报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但必须标注地图审图号。如对标准示意图进行增加地理要素、标注单位驻地及名称注记等修改的,必须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送自治区测绘局或其委托的地、州、市国土资源局(测绘局)审核。第四,新疆测绘局将会同旅游局对各旅行社、旅游营销公司使用地图和地图图形为载体编印的旅游宣传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执法检查。第五,对未依法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擅自编制、展示、登载、散发附有地图和地图图形旅游宣传品的旅行社和旅游营销公司,将依法处罚。第六,新疆旅游局将对未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擅自散发使用编印附有“问题地图”旅游宣传品且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旅行社实行黑名单管理制度,并不予通过资质年审。(张麒 葛俊英2009.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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