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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9年测绘资质年度注册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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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测办[200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监督检查办法》的规定,现就做好2009年测绘资质年度注册工作通知如下:

  一、注册范围

  为做好与2009年测绘资质复审换证工作的衔接(具体要求另行通知),除2008年2月1日之后批准和《测绘资质证书》在2009年12月31日之前届满的测绘单位外,其他各等级测绘单位须参加2009年测绘资质年度注册。

  二、组织实施

  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市(地)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乙级以下测绘单位的注册;国家测绘局委托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甲级测绘单位的注册。

  三、注册方式

  2009年甲级测绘单位的注册材料和注册结论均通过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向国家测绘局报送。条件具备的省局,可以实施乙级以下测绘单位注册的网上申报。

  四、核查内容

  重点核查测绘单位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确认其是否继续符合测绘资质基本条件。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性质、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及专业技术人员变更情况;

  (二)测绘单位的从业人员总数、注册资金及出资人的变化情况和上年度测绘服务总值;

  (三)测绘仪器设备检定及变更情况;

  (四)完成的主要测绘项目、测绘成果质量以及测绘项目备案和测绘成果汇交情况;

  (五)测绘生产和成果的保密管理情况;

  (六)单位信用情况;

  (七)违法测绘行为被依法处罚情况;

  (八)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需要核查的其他情况。

  五、时间安排

  参加注册的测绘单位于2009年2月1日至3月31日向测绘资质年度注册机关报送年度注册材料。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于2009年4月30日前完成受理审查注册材料、实地核查资质条件、依法作出注册结论、及时公布注册结果等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请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注册方案,有序组织实施。对发现测绘单位违法从事测绘活动的,要依法予以相应处理。

  (二)请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注册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于2009年5月30日前书面报告国家测绘局。

  (三)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注册工作中要坚持依法行政,树立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廉洁自律。测绘单位要按期参加注册,配合开展工作,守法诚信测绘。

  (四)2009年2月1日以后申请测绘资质的,测绘资质有效期暂定为一年。

  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注册工作中的问题,请与我局行业管理司联系。

  联系人:孙超 010-68314765(兼传真)

  E-mail:chzz@sbsm.gov.cn

                                国家测绘局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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