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财政公开 > 采购与招标 >

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

来源: 时间:

财库 [2000 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促进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正、公平地开展,根据有关法律和财政部颁布的有关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称采购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于本规定。有关法律、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预算资金包括年初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和年度预算执行中追加的资金。

预算外资金包括按规定缴人财政专户和经财政部门批准留用的资金。

第三条 采购机关分为集中采购机关和采购单位。

集中采购机关是指政府采购中心或类似机构(以下简称采购中心)。

采购单位是指采购中心之外的采购机构,包括用户。

第四条 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形式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集中采购是指由采购中心组织实施纳入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项目的组织形式。集中采购目录由同级财政部门在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时确定。集中采购目录之外的采购项目统称为分散采购项目。

分散采购是指采购单位组织实施集中目录之外采购项目的组织形式,包括由主管部门组织的统一采购。

第五条 采购机关单项采购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限额标准(以下统称门槛价)以上的采购项目,应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采购方式。实行竞争性谈判、询价以及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在采购活动开始之前,需获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政府采购实行分级管理体制。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财政部负责全国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拟定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拟定和执行本地区政府采购政策。

第七条 财政部门政府采购主管机构不得参与和干涉政府采购中的具体商业活动。

第八条 采购中心是政府采购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统一组织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

(二)组织由财政拨款的大型政府采购项目;

(三)受采购单位的委托,代其采购或组织招投标事宜;

(四)办理财政部门政府采购主管机构交办的其他采购事务。

第九条 采购单位主要职责是组织分散采购活动。

第十条 政府采购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和招标能力,并经财政部门进行资格认定后,从事政府采购招标等业务的机构。中介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接受委托组织政府采购招投标等事务。

第十一条 采购机关及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开展政府采购工作。

第三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程序包括下列主要步骤: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批复政府采购计划,确定并执行采购方式,订立及履行采购合同,验收,结算。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预算,是反映采购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的计划,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采购机关应当根据财政部门要求,如实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填报采购项目及项目预算,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复。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政府采购主管机构依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汇总编制并批复本级政府采购计划。

政府采购计划,即政府采购预算的实施方案,是按采购品目或采购类别编制的,反映各采购机关的需求情况及实施要求,包括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项目及项目预算,各采购项目的组织形式、采购方式、资金支付方式等。

第十五条 各采购机关的主管部门应当在政府采购计划批复后20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集中采购目录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清单。采购清单应载明下列主要内容:项目预算及资金构成,详细品目、数量及技术规格,交货时间或开工竣工时间,货物配送单位名单,其他有必要载明事项。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对各采购机关的采购清单分类汇总后,交采购中心实行集中采购。尚未设立采购中心的地区,财政部门可委托给中介机构承办。

采购中心或中介机构,应当按政府采购计划中批复的采购方式开展采购活动。

(一)实行招标采购方式的项目,采购中心或中介机构应当按《办祛》规定的程序及要求,编制标书,刊登公告或发投标邀请,接收投标,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并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交有关备案文件。

(二)实行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应当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1.采购中心或中介机构确定采购方谈判小组成员(以下称谈判人)、谈判程序、谈李内容、定标标准等事项。采购单位或其代表应为谈判人之一。

2.谈判人拟定合同条款,提出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并连同邀请理由报财政部门备案。

3.在谈判活动中,谈判人应当分别与单一供应商进行谈判,谈判的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一切技术资料、价格或其他信息。

4.谈判结束后,谈判人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最后报价及有关承诺。谈判人据此确定中标供应商,并将谈判纪要及确定中标供应商的理由报财政部门备案。

(三)实行询价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应当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1.采购中心或中介机构确定询价小组成员(以下称询价人)、价格构成(是否包括运费、保险费等)、定标标准等事项。采购单位或其代表应为询价人之一。

2.询价人提出报价供应商名单,并附选择理由报财政部门备案。

3.询价活动必须公平进行,询价人应当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如采用电话报价形式,询价人必须作记录。询价人确定的中标人应是符合采购要求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

询价人应当将询价纪要及确定中标供应商理由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采购单位组织门槛价以上的分散采购活动时,应当比照本规定第十六条有关招标、竞争谈判和询价的程序执行。

采购单位门槛价以下的小额零星采购项目的采购程序及管理办法,在财政部未颁布统一规定之前,按同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门槛价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在确定中标供应商后均应签订采购合同。合同订立程序应遵循《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在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应尽义务。

在履约过程中,按合同约定条款应更改合同的,如涉及合同金额变化时,应当报财政部门批准;中止合同的,应当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合同的履行验收,应依照合同的约定进行。

合同的质量验收,原则上应由第三方负责,财政部门政府采购主管机构不得参加合同验收工作。

第二十一条 按照合同约定需要向供应商付款时,采购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有关文件及供应商的开户银行和账号。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直接将采购资金拨付给供应商。

政府采购资金的具体拨付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四章 监征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规定执行情况;政府采购计划执行情况;有关采购程序执行情况;采购文件的保管及合同履行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采购项目的运行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时,采购机关和中介机构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采购机关和中介机构对门槛价以上采购项目,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变动采购方式。

采购单位不得擅自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违反本规定的,财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优先授予提供本国产品的供应商。

国内产品经有关部门认证不能满足采购单位使用要求的,或通过实行国内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确认必须购买外国产品的,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方可以公开招标方式向外国购买,但标书内容不得与国内公开招标时有实质性更改。

第二十八条 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以及接受财政补贴的公用事业和服务业,可以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可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打印推荐给朋友】 【 关闭

【相关报道:】
国家测绘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2007-09-21
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2007-09-21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2007-09-21
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2007-09-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7-09-21
【网友评论:】
 发表评论 昵称:    [查看评论]

主管:国家测绘局 主办:国家测绘局管理信息中心 联系我们
E-mail:support@sbsm.gov.cn 地址:北京三里河路9号 邮编:100830
京ICP备050538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