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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测绘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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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测绘局(以下简称国家局)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政府采购法》和《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测绘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有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局本级及所属单位。

第三条 国家局政府采购是指国家局本级及所属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范围、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采购国务院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政府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局财务司是负责国家局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全面的监督管理职责。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国家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编制审核国家局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组织并实施本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指导监督检查所属单位政府采购工作。

所属单位主要职责是:严格执行各项政府采购规定;完整编制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组织和实施本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依法签订和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编报本单位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

第六条 政府采购工作应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管理的主要内容是:确定政府采购项目、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制定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明确采购组织形式、确定采购方式、实施采购;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签订及履行合同、资金支付与结算、采购文件的保存以及采购统计的编报等。

第二章 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方式及范围

第七条 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单位自行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国家局本级和所属单位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政府采购项目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采购活动。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国家局本级及所属单位采购的列入国家局部门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并由国家局统一组织实施的采购活动。采购范围主要包括:国家基础航空摄影项目、特定的测绘项目、大型修缮及设备购置项目、大型基建项目及其他专项等。

单位自行采购,也称分散采购,是指所属单位组织的除以上两项采购范围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采购范围及限额标准主要包括: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单件物品及服务,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专用设备,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大宗物品及工程项目以及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其中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20万元以上的货物(或服务)采购项目、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第八条 政府采购的方式依次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

第九条 因特殊情况,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但需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项目,应逐级上报,经国家局财务司审核报财政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

(二)公开招标方式成本过高。

邀请招标必须有3家以上供应商投标。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少于3家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

(二)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事先确定详细规格和具体要求的,不能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三)采用招标方式不能满足时间要求的。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原采购的后续维修、扩充或零配件供应等只能向原供应商采购,且采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三)涉及到国家安全或保密的采购。

第十三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可采取询价方式采购。但必须对比3家以上供应商择优选定。

第三章 政府采购的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 国家局本级及所属单位应将本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计划,按照年度部门预算要求,填列政府采购预算表,经国家局汇总后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五条 国家局按照财政部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制定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的实施计划。实施计划主要内容包括:确定采购人、采购项目、采购金额、采购方式和具体实施要求等。

第十六条 国家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制定的政府集中采购的实施计划报送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委托该机构组织实施;将制定的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七条 对已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和登记备案管理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凡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而未纳入当年政府采购预算的,不得列入当年支出。

第四章 政府采购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管理及程序包括: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及程序、部门集中采购管理及程序、单位自行采购管理及程序以及其他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政府集中采购的工作程序:

(一)国家局根据财政部下达的部门预算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在规定的时间内编制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报送政府集中采购机构。

(二)国家局与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签订委托代理采购协议,确定委托代理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三)资金支付及结算按有关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部门集中采购的工作程序:

(一)明确采购项目范围。国家局财务司根据财政部下达的部门预算,进一步明确测绘部门集中采购项目范围,逐级下达到所属预算单位。

(二)编制计划。所属预算单位根据国家局的要求,编制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报国家局。

(三)制定方案。国家局财务司汇总所属单位上报的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制定具体操作方案。

(四)实施采购。国家局财务司依法采用相应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活动。择优确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实行公开招标的,其招标信息必须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当报财政部批准。采购活动中遇到需要请示的问题,原则上以文件形式报财政部。

(五)评标结束后,采购人应按规定及时确定中标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其中,实行公开招标采购的,其招标结果或中标供应商名单应在财政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六)采购人要在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完成合同签订工作,并组织采购项目验收工作。

(七)资金支付结算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程序办理。

(八)采购完成后的30日内,采购人提交政府采购工作总结报告,报国家局财务司备案。

第二十二条 国家局所属单位采购项目中属于单位自行采购的必须进行单位自行采购。单位自行采购一般由单位自行组织实施。

实施单位应根据国家局批复的预算,编制单位自行采购实施计划。包括采购方式、采购项目、采购金额,逐级报国家局审查备案。

单位自行采购的工作程序比照部门集中采购程序执行。其中符合公开招标条件的采购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第二十三条 国家局所属单位要加强政府采购基础管理工作,汇总编报年度政府采购统计资料,对实施政府采购工作中形成的文件资料要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妥善保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国家局要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除对政府采购预算中的采购项目每年进行专项审计检查外,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所属单位的自行采购活动进行审计检查。

第二十五条 国家局所属单位应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工作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第二十六条 国家局及所属单位的财务、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负有监督检查职责,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摘自国测财字[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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