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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与测绘发展的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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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企业所得税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与原《企业所得税法》相比较,新法有了非常大的变化。我认为,它对测绘事业的发展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新的所得税优惠政策给测绘事业带来更大的发展空间

  新《企业所得税法》优惠政策将原法“以区域优惠为主”,调整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激励发展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国家发改委制定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7年本)》中,继续将测绘列为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项目,《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奠定了测绘在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中的地位。具有区域优势的测绘单位应加强与当地国家税务机关的沟通,争取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产业的税收优惠。

  新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测绘项目中有许多是为环境保护服务的,大的有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国大陆构造环境监测网络,小的有各区域的环境监测网络,森林覆盖、草资源调查以及耕地调查等项目。这些项目的完成主要是采用GPS技术和航空遥感技术,属于这类性质的项目,我们都应主动向当地国家税务机关申请,以争取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工资、薪金支出扣除方式,给测绘业创造了良好的人员支出环境

  测绘产品成本费用大体上由工资、材料费、运输费、其他直接费、间接费用、期间费用、折旧等几部分构成,其中工资薪金支出所占的比重最大,平均在40%左右,这符合测绘生产实际。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测绘系统测绘队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明确指出:“艰苦边远地区的测绘队工作人员,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测绘野外工作人员继续按照国家规定执行野外津贴。”现行的野外津贴,各测绘单位依据的是国家测绘局《关于执行地质矿产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地质勘探职工野外津贴标准的通知〉的通知》规定的“今后野外津贴随着出差补助费的变动进行调整”。财政部2007年大幅度调整了差旅费标准,在《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中规定,每天每人的伙食补助费为50元。因此外业测绘队伍就可依此进行野外津贴的账务处理。按照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一般是按计税工资扣除,为1600元/人月。这样的结果是测绘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发放给外业职工的工资薪金,按计税工资扣除后,多出部分调增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外业测绘队纳税所得调增项中,工资薪金调增的比例较大,在实际应税所得额中约占10%以上。

  新《企业所得税法》改变了原来的扣除方式,现在的法律条文是“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外业测绘队按照国家规定发给职工的工资津贴,内业测绘队按国家规定发的加班工资等,我们就视为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仅此一项,外业测绘队的税后结余将会有较大幅度的增长。

  职工教育费的扣除比例增加一个百分点,将促使测绘单位加大职工教育的投入,提高职工素质。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对于测绘企业来说,这是一个双赢条款。一是工资薪金总额是按新法计算,扣除基数增大;二是扣除比例由原法的1.5%,调整为2.5%,扣除比例增大。

  

科研开发过程的费用加计扣除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测绘属“科技服务类”,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是测绘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新法鼓励测绘产业进行科技创新,这将为测绘产业走科技之路创造更好的条件。

  税收制度的改革,是我国公共财政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要求,各项税收法规仍在不断完善。测绘单位应认真研究国家各项税收法律法规,使我们的纳税在一个合理合法的范围之中,更好地促进测绘事业的发展。(作者:许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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