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测绘局外事和香港澳门台湾事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测绘局外事和香港、澳门、台湾事务(以下简称港澳台事务)的管理工作,确保各项外事和港澳台事务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关于全国外事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发[2000]17号)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国家测绘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测绘局外事和港澳台事务管理工作要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测绘局机关和局所属单位。 第二章 年度项目计划的制定第四条 国家测绘局年度对外和与港澳台交流项目计划的制定要围绕国家测绘局当年的中心工作进行,突出重点,保证质量,杜绝出现没有明确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的计划项目。 第五条 国家测绘局国际合作司应于每年第三季度将下一年度对外和与港澳台交流项目归纳整理,形成国家测绘局年度对外和与港澳台交流项目计划建议书,在报经国家测绘局局务会议讨论审定后,形成国家测绘局年度对外和与港澳台交流项目计划。 第六条 国家测绘局机关和局所属单位对外和与港澳台交流工作原则上要按国家测绘局年度对外和与港澳台交流项目计划进行。对于计划外项目,应从严审批。 第三章 年度项目经费预算的编制和使用第七条 国家测绘局对外和与港澳台交流项目经费,是确保国家测绘局各项外事和港澳台事务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必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第八条 国家测绘局对外和与港澳台交流项目经费使用范围包括如下几项费用:出国和赴港澳台地区执行双边合作协议项目费用;出国参加国际会议项目费用;赴港澳台地区参加有关会议项目费用;综合性出国和赴港澳台地区考察项目费用;接待有关外宾和港澳台地区人员来国家测绘局访问项目费用;国际测绘组织会费和其它相关费用。 第九条 国家测绘局对外和与港澳台交流项目经费预算,应按照国家预算改革的要求,根据国家测绘局年度对外和与港澳台交流项目计划,在参照上年度支出水平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到本年度新增因素,本着实事求是、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精神,认真测算编制。经财政部批复的年度预算原则上不得调整,因特殊情况需调整预算时,由局国际合作司提出申请,经局财务司审核,报财政部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国家测绘局对外和与港澳台交流项目经费的使用与管理,应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外汇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0号)文件精神,在确保重点工作用汇的前提下,严格控制出国(境)用汇。有关出国(境)人员经费开支标准按财政部、外交部联合制定的《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号)执行;有关接待外宾和港澳台人员费用标准按财政部《关于接待外宾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财外字[1997]559号)执行。特殊情况需报局领导批准。 第四章 因公临时出访的管理和审批第十一条 因公出国和赴港澳台(以下简称出访)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必须按批准的预案行事,出访结束后须将总结报告报国家测绘局国际合作司。出访团组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不得擅自延长在外停留时间。 第十二条 国家测绘局机关和局所属单位各级干部特别是副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出访,要与其公职身份相称,且不得接受与其所管辖的业务有关并有可能影响其公正决策的境内外企业的资助出访;同一部门、同一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或同时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 第十三条 离退休人员一般不再派遣出国或赴港澳台执行公务,如受聘继续工作,或因其它特殊原因,确需出国或赴港澳台执行公务的,由本人原所在单位报国家测绘局审批。 第十四条 国家测绘局机关和局所属单位人员因公出访须按规定由国家测绘局国际合作司审核办理。未经批准,各所属单位不得为本单位人员在所在省(市)外办或港澳台办申办出国护照或赴港澳台证件并出访;不得持国家测绘局国际合作司为其办理的护照或赴港澳台证件,参加其他部门或地方外办组团出访。 第十五条 国家测绘局机关和局所属单位人员出访按以下原则审批: 1、国家测绘局局长出访,按中央有关规定报批; 2、国家测绘局副局长及党组其他成员出访,由局长审批; 3、国家测绘局机关各司(室)副司级(含)以上干部和局所属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人出访,由局长审批; 4、国家测绘局机关正处级(含)以下干部和局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副职人员出访,由局主管外事和港澳台事务的副局长审批; 5、除上述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出访,由局国际合作司审核办理。 第十六条 涉及跨地区跨部门组团出访的事项,按《中共中央纪委 外交部 监察部关于对跨地区跨部门团组加强管理、监督和检查坚决制止公款出国旅游的通知 》(外外管函〔2000〕426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管理第十七条 国家测绘局机关和局所属单位人员以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方式出国留学,由国家测绘局人事司依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国家测绘局机关和局所属单位人员根据国家测绘局与国外对口部门或单位签订的人才培养协议,以单位公派(国家测绘局派遣)身份出国留学,由国家测绘局国际合作司和人事司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国家测绘局机关工作人员以单位公派身份出国留学,应按规定与国家测绘局人事司和国际合作司签订“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国家测绘局所属单位人员以单位公派(国家测绘局派遣)身份出国留学,应按规定与本单位人事主管部门和外事主管部门签订“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 第二十条 以单位公派身份出国留学人员出国学习期间的待遇及学成回国后的工作安排等由本单位人事主管部门根据与留学人员签订的“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由本人自行对外联系,以个人身份出国留学的,按因私出国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因公出国和赴港澳台的政治审查第二十二条 国家测绘局机关和局所属单位人员因公出国和赴港澳台的政治审查(以下简称“政审”)工作由国家测绘局人事司归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国家测绘局机关和局所属单位正处级(含)以上干部和相应级别人员出国或赴港澳的政审随出访任务一同审批,不再另行办理“因公出国及赴港澳审查批件”(简称“政审批件”),但须由派出人员所在单位填写“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并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 第二十四条 对在政审批件有效期内再次因公出国或赴港澳人员,不再办理政审批件,但须由派出人员所在单位填写“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并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 第二十五条 因公赴台湾地区人员的政审手续按中央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七章 接待来访人员的审批第二十六条 国家测绘局机关司(室)和局所属单位正式邀请外国对口部门或单位有关人员来访,由国家测绘局国际合作司审核并办理相关邀请手续。 第二十七条 国家测绘局机关司(室)和局所属单位邀请已在华的国外有关人员顺访本部门或单位,需报国家测绘局国际合作司备案。 第二十八条 邀请台湾地区有关人员来大陆访问或参加会议,须由国家测绘局审核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章 对外签署双边合作文件的管理第二十九条 国家测绘局代表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测绘主管部门代表其本国政府签署或续签政府间测绘科技合作文件(包括协定、协议、议定书、谅解备忘录、会谈纪要等,以下同),须报国务院审批。 第三十条 国家测绘局与外国政府测绘主管部门签署或续签列入两国政府间科技合作文件框架的测绘科技合作文件,须报科技部审批。 第三十一条 国家测绘局与外国对口部门或单位签署部门间测绘科技合作文件,需报科技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国家测绘局所属单位不得以国家测绘局名义与国外有关部门或单位签署合作文件;以其本单位名义与外方签署的非商业性合作文件,须报国家测绘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 国家测绘局所属单位原则上不能同已与国家测绘局签署测绘科技合作文件的外国测绘部门或单位另行签署合作文件;确有必要另行签署合作文件的,文件文本须事先报国家测绘局审核。 第九章 举办国际测绘会议的审批第三十四条 国家测绘局申办国际测绘会议,应提前向科技部或国务院报批;申办成功后,在办会之前仍需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 第三十五条 国家测绘局在华举办国际测绘会议,预计国外参会代表人数超过150人的,须会签科技部、外交部后报国务院审批;预计国外参会代表人少于150人的,须报科技部审批。 第三十六条 国家测绘局所属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或与其他单位联合在华举办国际测绘会议,应提前半年报国家测绘局审核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第十章 纪律与监督第三十七条 国家测绘局机关各司(室)和局所属各单位在外事和港澳台事务中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外事和港澳台事务的方针政策,并切实遵守本规定。所有涉及外事和港澳台事务的人员,在相关活动中均应严格遵守外事工作和对港澳台工作的纪律和规定,对一时难以把握的问题,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请示,不得各行其是。 第三十八条 国家测绘局外事和港澳台事务管理工作人员要模范执行国家有关外事和港澳台事务的法规和规章,并带头接受监督。国家测绘局国际合作司要会同国家测绘局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对局机关和局所属单位外事和港澳台事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有关外事和港澳台事务的法规和规章以及本规定的部门、单位或个人,要认真查处,违规情节轻微的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影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测绘局国际合作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OO二年十一月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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