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兼任专业技术岗位管理的通知
国测人字〔2009〕6号
局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加强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兼任专业技术岗位的管理,根据《国家测绘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国测人字〔2007〕46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经局党组研究,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关于审批权限。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兼任专业技术岗位的,要严格执行《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其中,局直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兼任由国家局审批,四直属局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兼任由本局审批。
二、关于兼任条件。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兼任专业技术岗位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所在单位确有相应空缺的专业技术岗位。
(二)兼职人员须具备相应等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
(三)确属工作需要。
三、关于审批程序。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兼任专业技术岗位审批应经过以下程序:
(一)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提出兼任专业技术岗位建议人员并报上级部门。
(二)上级部门在对上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的基础上,研究提出兼任专业技术岗位民主测评人选,并在人选所在单位一定范围内对其兼任专业技术岗位进行民主测评。
(三)根据民主测评情况,上级部门研究确定兼任专业技术岗位人选,并在拟兼任人员所在单位内进行公示。
(四)公示结果不影响兼任的,上级部门批复同意。
四、关于审批后的管理。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兼任专业技术岗位经上级部门审批同意后,由其所在单位聘任并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上级部门备案。对已不具备相应兼任条件的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其所在单位要及时向上级部门备案,同时办理解聘手续。
国家测绘局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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