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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测绘局继续教育培训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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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使测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根据《国家测绘局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测绘局继续教育培训班(以下简称培训班)是国家测绘局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测绘生产和科技进步的需要,面向中级以上专业技术骨干及管理人员组织进行的增新、补充、拓展和提高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具有引导和示范性的培训活动。培训工作以测绘系统为主,并兼顾行业。

第三条 培训班由国家测绘局继续教育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其职责是:编制年度培训班计划、核定及管理经费、组织教学和考核、颁发培训结业证书等。

第四条 测绘系统各单位均可申请办班。办班单位应于每年十一月底前将下年度拟申办的培训班计划报中心,经中心审核并编制培训班计划,于年底前报国家测绘局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条 培训班计划内容包括:培训班名称、培训内容说明、培训对象、规模、时间、地点、经费补贴数额、办班单位等。

第六条 培训班应跨地区组织生源,规模一般就在25人以上,时间应在7天以上。

第七条 办班单位应具备教学场地和经费支撑等条件,并具有组织生源的能力。招生工作一般由办班单位负责进行,或与中心联合进行。

第八条 对列入计划的培训班,根据其培训内容、性质、范围和预计效果等给予适当经费补贴,具体拨款方式由中心确定。对经费不足部分可实行适当收费,以班养班。

第九条 办班单位应按培训班计划组织实施,保证办班质量和水平。如培训班不能按计划实施,办班单位应及时向中心书面说衡情况,可移至下年度举办,或予以取消。

第十条 办班单位应在培训班结束后一个月内将培训班小结、办班有关资料连同学员考核情况报中心,中心根据培训及考核情况核发结业证书。

第十一条 培训班计划经费由国家测绘局下达中心统一管理,专款使用。若有节余可转入下年度作为办班或继续教育工作经费使用。

第十二条 中心应于每年二月十五日前将上年度培训班计划实施情况总结报国家测绘局教育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测绘局人事教育劳动司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摘自测教[199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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