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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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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建设,做好博士后管理工作,根据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结合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院成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院领导及有关机构负责人组成。

第三条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根据院科技发展和环境设施情况,制定招收博士后的计划;研究和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站的工作情况;听取工作站的年度工作汇报。

第四条 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设在科技处,具体执行领导小组的决议、组建学科指导小组、组织专家对博士后提交的研究项目进行审核、对博士后科研工作进行考核、办理博士后进出站手续、协助有关部门解决博士后工作与生活问题、提出招收博士后计划等日常工作。重点实验室对在站博士后进行日常管理,并会同有关中层机构为博士后科研项目的开展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财务审计处负责管理博士后科研和生活经费。人事教育处负责确定博士后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根据院条件和能力处理博士后人员的配偶和子女的有关生活问题。办公室指导有关机构负责博士后住房管理。

第五条 博士后人员是国家正式职工,但不列入院正式编制(或经签署协议列入流动人员编制),按国家规定享受正式职工的有关待遇。

第六条 已取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四十岁以下的人员,可以申请到院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七条 博士后人员的申请、审批和进站工作。

(一)申请者向院提交《博士后申请表》及有关资料,由科技处组织有关专家通过答辩等方式考核审查,报经领导小组决定后确定进站人员并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备案。

(二)院向考核合格的博士后候选人员发录取通知,落实工作和生活安排。

(三)被录用博士后在规定时间内到工作站报到,经体检合格后,在一个月内签署《博士后工作协议书》和《住房协议书》,落实学科指导小组;在两个月内必须提交工作计划,结合院重点科技项目开展研究工作。逾期十五天未报到或体检不合格者取消进站资格,进站后不能按期签署协议或未按期开始工作者作退站处理。

第八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由于客观原因需要提前或延长出站时间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提前期和延长期一般不超过六个月。

第九条 人事教育处为博士后建立在站档案。在进站一年时进行中期考核,组织专家听取博士后的工作报告,对其工作能力和工作表现做出评价。对中期考核不合格或因事因病请假半年以上者,终止研究工作,作退站处理,报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因公出国(出境),按照院外事规定办理手续,外出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第十一条 博士后在站的科研工作结束时,应提交《博士后研究报告》等工作报告、论文(著作)和研究成果,科技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全面考核、评定。通过考核后向人事教育处提交《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个人总结》等材料,办理出站手续,领取《博士后证书》。

第十二条 博士后日常经费可用于支付博士后人员日常的科研和生活开支,由财务审计处统一管理,单独立帐,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院鼓励博士后人员申报中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经费到位后参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工资一般按照助理研究员第三档职务工资级别执行,入站前已有更高工资级别时可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院为博士后人员提供具有一般生活设施的成套住房。博士后入住时应检查完好情况,入住后应爱护住房设施,出站时应及时办理设施核对和经费结算手续,设施发生非正常损坏的应予以赔偿。住房房租及水、电、气、通讯等项开支由本人承担。

第十六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根据院提供的住房落实常住户口,出站后应根据具体情况办理户口迁移手续。配偶和子女可根据规定办理暂住手续。有关配偶工作和子女上学等事项,由人事教育处协助联系。

第十七条 博士后期满后的工作主要由本人联系,院人事教育处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工资转移、档案转移和户口迁移等手续。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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