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人事人才 > 教育培训 > 有关政策 >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细则(试行)

来源: 时间:

第一条 博士后制度是国家通过特殊管理方式培养和造就高级专业人才的一项重要措施,它对于提高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科技水平,增强自我设计开发能力,保持可持续发展后劲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了加强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建设,搞好博士后的各项管理工作,根据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结合中心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博士后管理工作

中心成立博士后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协调博士后管理工作。办事机构设在业务处。

中心业务处作为博士后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科研计划以及对博士后的科研工作进行检查,并负责工作站的日常管理、办理博士后的进出站手续、博士后科学基金的管理;专业部门负责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业务管理,协助提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科研计划;中心人事处负责确定在站博士后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待遇、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协助处理配偶参加工作及子女入托、入学等问题;中心财务处负责博士后经费的管理;中心行政服务部负责博士后公寓、固定资产配备及日常管理。

中心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科研工作进行考核。

第三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身份

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系国家正式职工,不列入中心正式编制,但按国家规定享受中心正式职工的有关待遇。

第四条博士后招收计划

中心业务处于每年12月份根据中心事业发展和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以及经费、住房、工作条件等保障条件,提出下一年度的招收博士后计划。博士后招收工作按照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择优录用。

第五条博士后入站的申请与审批

1.已取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4O岁以下的人员,可以申请从事博士后科研工作。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科研工作。

2.申请者应向中心业务处提交《博士后申请表》及其它能证明自身业务水平的材料。

3.中心组织本领域专家,通过答辩等方式对申请入站者进行资格审查和必要的考察;中心对其业务水平、实际工作能力进行考核,确定进站人选。中心将有关材料报送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审批备案。

4.中心业务处向被录用的博士后发出录用通知书。

5.留学回国博士的进站申请程序:

(1) 国家鼓励更多的留学博士回国做博士后。申请人需填写《博士后申请表》,连同两位专家(其中一位是申请人的博士生导师)的推荐信、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推荐意见》一起寄交中心业务处。经审核,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审批后,由业务处发出录用通知书。

(2) 留学博士完成在站期间的博士后工作后,如提出以自费身份再次出国学习或进行合作研究,可由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负责为其办理出国手续。

第六条进站管理

1.被录用的博士后持中心人事处发给的录用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到中心业务处办理进站手续。逾期15天不报到者,取消进站资格。如有特殊情况应在拟进站日期前一个月向中心业务处请假。

2.博士后进站三个月内进行体格检查,体检不合格者退回原所在单位。

3.博士后进站一个月内需与中心签订《博士后工作协议书》,并与中心行政服务部签订《博士后住房协议》,认真履行协议中所规定的事项。

4.博士后进站两个月内,必须向中心科学技术委员会做开题报告,并将开题报告交业务处备案。开题报告由本人与导师协商提出,博士后的研究方向和研究课题应力求结合中心的事业发展和承担的重点工程或科研项目。

第七条在站管理

1.中心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必要的研究、工作条件,指定导师。导师负责指导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科研工作。

2.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一年后,中心对博士后的工作进行中期考核。中心业务处组织专家听取博士后的中期学术报告,对博士后的研究项目及研究能力进行评价;导师及所在专业部门负责人还应对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的工作表现进行综合评价,将评价意见填入《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博士后中期考核表》交中心业务处。如果博士后研究人员不能完成规定任务,考核不合格的,中心业务处将报请全国博士后管委会作退站处理。

3.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公派出国(短期学术交流、短期科研合作)时间不超过三个月。申请公派出国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导师及所在专业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交中心业务处,并附上外方邀请信、科研合作及经济资助的有关协议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及翻译件;申请法定节假日因私出境按中心职工因私出境的相关规定办理。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不得申请到国外做博士后或出国进修。对在职定向和军人博士后研究人员不予办理各类申请出国手续。

第八条工作期限

1.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期满后,必须流动出站。

2.博士后研究人员如提前完成了研究项目,由本人申请,经中心批准,可提前出站,但在站工作时间不得少于21个月。如在两年内未完成研究项目,由本人申请,经中心批准,可适当延长时间,但延长期不超过三个月。延期申请应在规定离站前二个月提出。延长期间的工资等经费开支由中心解决。

3.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的表现,按照国家和中心的有关管理规定,不适于继续做博士后研究工作的,劝其离站,中心不负责安排其工作。

4.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因病连续请假或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以上者,应终止研究,由国家人事部专家司安排工作。

第九条出站管理

1.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工作期满时应完成相应的科研项目的研究及《进站协议》中所规定的其它工作,按规定格式撰写《博士后研究报告》。

2.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前需举行出站报告会,向所在部门及中心科学技术委员会汇报在站期间的研究工作和研究成果。导师、专业部门负责人及专家分别将对博士后各方面的考核意见填入《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博士后出站科研工作评审表》。

3.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准备好下列材料后,到中心人事处办理出站手续,领取《博士后证书》

1)《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4份);

2)《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分配工作审批表》(4份);

3)《博士后研究报告》(2份);

4)《个人总结》(1份);

5)《出站博士后联系卡》(1份);

6)配偶及子女户口证明复印件、结婚证、独生子女证(1份);

第十条经费管理及待遇

1.博士后日常经费是国家拨款或中心自筹的,用于支付博士后研究人员日常所需的科研经费和生活费用。博士后日常经费由中心财务处统一管理,单独立帐,专款专用。

2.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是一种带有补助性质的科研工作经费,中心鼓励博士后研究人员申请博士后科学基金。博士后研究人员应主要将基金用于在站期间的研究工作,根据研究工作的需要合理使用基金。

3.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工资按中心高级工程师一档标准执行(如进站前已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按相应标准执行),工资、奖金及科研工作经费由所在业务部门按其承担的工作确定;在职定向及军人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基础工资及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均由原用人单位支付,中心不予承担。

第十一条 住房管理

1.中心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带有一般生活用家具的住房。博士后公寓配置与维修等费用由中心承担;住房内的水、电、煤气及通讯费等由本人承担。

2.博士后研究人员应爱护住房内的一切设施,离站时应主动通知中心行政处检查住房、家具,无故损坏的应予赔偿。

3.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时,应主动到中心行政处办理退房和结算房租、水电气费等手续。如不按期迁出,则按中心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户口、配偶及子女的随迁

1.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在中心落常住户口。期满出站后需回原单位或按与有关单位签订协议回原户口所在地的,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2.博士后配偶及其未成年的子女可随本人流动,落暂住户口。公安部门凭人事部专技司出具的介绍信为其办理暂住手续。

3.博士后配偶在随流期间的工作安置和待遇按国家人事部、劳动部、公安部人专发[1994]22号《关于解决博士后配偶流动期间工作安置等问题的通知》和《博士后工作协议书》执行。

4.博士后在站期间,其子女入托、上小学由中心人事处开具介绍信协助联系,如果博士后子女需进入中学学习,则需要博士后自行解决。

第十三条 工作分配

1.期满出站的博士后,应在期满前一个月到业务处领取有关表格。

2.博士后期满后的工作可由本人联系,也可通过中心向有关单位推荐。未脱离定向、在职、委培关系的博士后回原单位工作;现役军人博士后的工作安排须通过解放军总政治部。

3.联系去外单位的博士后须向业务处提交接收单位人事主管部门同意录用的公函。

4.博士后离站时凭业务处开具的《博士后离站通知单》,办完离站相应手续后,将《博士后离站通知单》交回业务处。中心人事处协助办理博士后工资转移关系和档案转移手续。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心业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执行。

(摘自国地信〔200375)


打印推荐给朋友】 【 关闭

【相关报道:】
关于组建第六届高等学校测绘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和
调整第一届高职高专教育测绘类专业指导分委员会委员的通知
2007-09-21
关于调整全国高等学校测绘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和
组建第一届高职高专教育测绘类专业指导分委员会的通知
2007-09-21
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细则(试行)2007-09-21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简章2007-09-21
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2007-09-21
国家测绘局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2007-09-21
测绘系统局长培训班若干规定 2003-09-10
关于同意增补第五届高等学校测绘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的批复2002-01-09
关于组建第五届高等学校测绘学科教学指导会员会的通知 2001-05-11
国家测绘局继续教育登记证书管理办法 1997-03-31
国家测绘局继续教育培训班管理办法1997-03-19
【网友评论:】
 发表评论 昵称:    [查看评论]

主管:国家测绘局 主办:国家测绘局管理信息中心 联系我们
E-mail:support@sbsm.gov.cn 地址:北京三里河路9号 邮编:100830
京ICP备050538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