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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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月4日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意见的通知》(内政发〔2008〕7号)。通知在完善测绘统一监管机制、加强基础测绘、提高测绘公共服务水平、加大测绘法制建设和执法力度、加强测绘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测绘科技创新等方面提出了实施意见。

  通知要求,内蒙古自治区各盟市、旗县(市、区)要于2008年底前编制完成本地区基础测绘2007年至2020年中长期发展规划,认真实施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制度,逐步建立起基础测绘分步实施、定期更新机制和稳定、长效的投入机制。2010年自治区1:1万地形图覆盖率要力争达到28%,2014年提高到33.8%;到2014年要基本完成盟市、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1:2000及更大比例尺地形图测绘,并形成定期更新机制,年更新率达到20%至30%;要在“十一五”期间加快全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建设,完成全区1:100万、1:50万、1:25万、1:5万、1:1万地形图数据库建设和航空航天遥感影像数据库建设,加强资源整合和数据库完善工作。

  通知指出,要努力推进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对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基于地理位置的信息系统,应当采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基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自治区有关部门应当每年向测绘部门提供用于基础地理信息更新的地名、境界、交通、水系、土地覆盖等信息,测绘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及时提供基础地理信息服务;要积极拓宽测绘服务领域,大力提高测绘公共服务水平,积极稳妥推出自治区公众版网络电子地图,开展地理信息开发利用和增值服务,促进智能交通、现代物流、车载导航、手机定位等新兴服务业的发展。

  通知强调,要进一步理顺测绘管理体制,完善统一监管机制,加强测绘队伍建设,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着力解决好职能交叉、权责脱节等问题,加强地图市场、测绘资质和产品质量监管,完善测绘行业标准,强化测绘成果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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