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召开全国重点测绘工程成果质量监督检查
总结及检查结果发布电视电话会的通知
国测电发[200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主管部门,局所属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测绘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联合开展全国重点测绘工程成果质量监督检查的通知》(国测国字[2007]42号),两局于2007年9—12月联合组织开展了全国重点测绘工程成果质量的监督检查。为总结、通报监督检查工作情况,发布检查结果,经研究,定于2008年2月28日召开全国重点测绘工程成果质量监督检查总结及检查结果发布电视电话会。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内容及议程
(一)通报监督检查工作情况;
(二)宣布国家测绘局、国家质检总局公告;
(三)被检测绘单位代表发言;
(四)国家测绘局副局长、全国重点测绘工程成果质量监督检查领导小组组长李维森作总结讲话。
二、会议时间和地点
2008年2月28日上午9:30开始,会议时间约1个半小时。
主会场设在北京网通二楼多功能厅(北京市复兴门南大街6号)。分会场设在各省会城市、直辖市电信公司(北京市不设分会场,北京市与会人员到主会场参加会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乌鲁木齐市分会场参加会议)。
三、参会人员
(一)北京主会场
全国重点测绘工程成果质量监督检查领导小组成员及联络员;国家测绘局机关各司(室)负责人、国家质检总局相关司(室)负责人;北京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分管质量工作的领导和相关处(室)负责人;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有关领导;国家测绘局在京直属单位的领导及相关处(室)的负责人;国家测绘产品质检中心的领导和代表;在京甲级测绘单位的领导及所属相关机构的负责人;有关新闻单位记者。
(二)各省(区、市)分会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或分管质量工作的领导、负责质量工作的处(室)主要负责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负责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质检站领导及代表;各甲级测绘单位的领导及所属相关机构的负责人。
四、会议要求
(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分会场的组织工作,提前与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联系参会,并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甲级测绘单位有关人员参会。
(二)国家测绘局所属在京单位、机关各司(室)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会议的由国家测绘局统一安排。
(三)被检测绘单位代表在当地参加会议,请河南省测绘局、陕西测绘局负责协调做好被检测绘单位代表发言事宜。
(四)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将参会人员等情况于2月27日下班前报国家测绘局国土测绘司。
联系人:国家测绘局国土测绘司标准与质量监督处 刘海岩 杨和平
电话(兼传真):010-88378636
国家测绘局 二○○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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