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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行政许可内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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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测绘行政许可项目审批行为的监督检查,规范测绘行政许可项目审批过程中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行为,保证测绘行政许可项目审批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廉洁、依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局实施测绘行政许可项目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测绘局机关内部承担测绘行政许可项目审批职责的司室(以下简称审批部门)以及工作人员。

第三条 各审批部门对所承担的测绘行政许可项目,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本着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制定相应的含有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期限、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为主要内容的实施测绘行政许可项目的审批办法或管理办法,并由国家测绘局予以公布。在部门内部对所承担的测绘行政许可项目进行职责分解,规范程序,明确责任,落实到人。

第四条 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实施测绘行政许可项目制定的各项审批办法或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有关要求执行,并将审批结果等有关内容按规定予以公布。正确行使行政审批职责,忠于职守、依法行政,并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第五条 对测绘行政许可项目审批工作中的受理、审查、决定三个主要环节,各审批部门要建立相应的受理、审查、决定情况的登记制度,建立完备的工作档案资料。

要坚持受理人员与审查人员分设,受理和审查两项工作不能由一人承担。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要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方可进行。

第六条 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受理工作中,对依法应该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必须出具含有说明理由并加盖审批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及承办人员签名的规范性书面凭证,一式两联,一联留存。

第七条 对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需要进行资格考试而由国家测绘局统一制定考试试题的,要对出题的人员,题库的维护,试卷的印刷、保管、传输等环节建立一套严格的防泄密的安全措施和办法,并实行责任制。

第八条 对测绘行政许可项目审批工作中需要发放和使用的各种规范的证件、证书、申请表、审批表、格式文本等的制作印刷要加强管理,严格按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在实施测绘行政许可过程中,按规定需要进行集体决策或需要在决策之前听取专家意见以及需要报局领导批准的,审批部门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做主违规审批和越权审批。

第十条 在地图审核、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审批、测绘资质审批等行政许可中要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不得向外泄露申请用户的有关资料和内容。

第十一条 审批部门及工作人员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与申请单位及有关人员串通编造虚假材料及有关证明,致使相关申请通过审批。

第十二条 实施测绘行政许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需要收取费用的,应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并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审批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十三条 审批部门及工作人员实施测绘行政许可项目审批,不得向申请单位以及相关人员提出购买指定的仪器设备、测量装备、办公用品等任何商品,也不得提出接受指定单位或个人的其他任何有偿服务。

第十四条 审批部门的工作人员要廉洁奉公,不得索取或者接受申请单位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宴请以及安排的旅游、健身、营业性娱乐等活动或其他好处;不得在申请单位以及相关人员处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或不应由申请单位承担的其他费用。

第十五条 审批部门的主要领导要加强对本部门实施测绘行政许可项目审批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建立自查制度,定期组织(每年至少1次)对实施测绘行政许可项目的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审批条件及有关要求等执行情况的自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于每年的121520日期间将本部门实施测绘行政许可项目工作的自查情况和廉洁自律情况报局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对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以及实施测绘行政许可项目制定的各项审批办法或管理办法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审批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办理测绘行政审批项目中,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还要追究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第十八条 审批部门要依法履行对测绘行政许可项目审批的事后监督检查职责,加强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规范监督检查程序,建立监督检查情况档案记录,发现或接到举报被许可人有违法从事测绘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要及时核实、处理。

第十九条 局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加强对部门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检查,定期检查审批办理部门在实施测绘行政许可工作中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要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发现问题或接到举报要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的调查工作,不得拒绝、阻碍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国家测绘局行政许可监督电话:010-68339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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