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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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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审批程序,本着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测绘局行业管理司(以下简称行管司)负责承办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审批工作。

  行管司执法监督处具体承担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受理及初审。

  第三条 属国家测绘局负责审批的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拆迁,其申请由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转报。

  第四条 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拆迁申请后,要将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实地调查、征求有关单位或专家意见等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国家测绘局。

  第五条 承办人员收到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申请后,要立即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起草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受理通知,并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送达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要立即要求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2日内一次性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不予受理。对不予受理的,承办人员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材料一律存档,不予退回。

  第六条 国家测绘局认为需要可以对申请拆迁的永久性测量标志进行实地调查。

  第七条 承办人员

  1、需要对测量标志进行实地调查的,承办人员在有关领导的指示下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并提出处理意见。

  2、执法监督处负责人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报分管司领导。

  3、承办人员根据司负责人的批示,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有关文件的起草工作,并送达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 司领导

  1、分管司领导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司长。

  2、司长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九条 局领导

  分管局领导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示。

  第十条 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完成审批工作的,承办人员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分管局领导提交申请延期报告,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告知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最长延期为1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本级承办人员出差或因其它原因不能及时受理时,上一级承办人员可依据此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公示表

事项  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审批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九条 
条件  因工程建设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 
数量  无限制 
程序  受理  受理机关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受理其申请。不符合要求的, 2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补正全部材料。 
审查  1、接到申请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该测量标志进行实地调查,做出《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意见书》,并听取建标单位拆迁意见。
2、审查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决定  根据建标单位和有关部门及专家的论证意见,国家测绘局做出同意或不同意拆迁该测量标志的决定。 
听证  需要听证的,依法定程序听证 
变更  无 
特别规定  无 
收费  无 
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  1、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申请书
2、《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审批通知》
 
示范文本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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