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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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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审批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审批程序,贯彻行政许可的公开、便民、高效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测绘局国土测绘司(以下简称国土司)负责承办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审查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基础测绘管理处(以下简称测绘处)承办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受理审查的具体工作。包括受理、审查及组织必要的听证、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

  第四条 测绘处承办人员收到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申请后,及时登记,并按照《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审批管理办法》,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测绘处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填写《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受理通知书》( 见附件一),送达申请单位。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测绘处在受理期限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审批管理办法》要求的,测绘处在3个工作日内向分管司领导提出不予受理的建议,分管司领导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由承办人员填写《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二 ),同时退还有关申请材料。

  第五条 5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申请建立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测绘处

  1、测绘处于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坐标系统所涉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委托函格式详 见附件三)。受委托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反馈国土司进行审查(审核回函内容和格式详 见附件四)。

  2、测绘处收到审核意见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填写《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审查意见表》( 见附件五),报分管司领导。

  (二)国土司

  1、分管司领导于2个工作日内在《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审查意见表》上签署意见,报国土司司长。

  2、国土司司长于2个工作日内在《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审查意见表》上签署意见。

  3、测绘处收到国土司司长签署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起草上报局领导的批复文件,经国土司司长审签后,随同单位申请材料一并报局领导审批。

  (三)局领导

  局领导收到国土司提交的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审查批复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签批意见。

  第六条 国土司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完成审查工作的,及时向分管局领导报告,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第七条 测绘处在局领导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准予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通知书》(《不予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通知书》)(见附件)。

  第八条 经审查同意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申请人名单于审查通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国家测绘局网站上公布。

  第九条 依法需要对申请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进行听证的,按照法规要求履行听证程序。

  第十条 依法需要对申请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进行听证、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工作日期限内。国家测绘局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审批工作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审批以保证时效为原则。遇有人员出差等原因不能按本程序规定实施审批的,上一级领导可以直接作出有关决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审批公示表

事项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审批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十条 
条件  1、5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
2、独立的法人单位或者政府相关部门;

3、有健全的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数量  有限制(每个城市允许建立一个;每个工程项目允许建立一个) 



序 
受理  由国家测绘局国土测绘司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国家测绘局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国家测绘局应当受理其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审查 
审查机关应当对申请单位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决定 
国家测绘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国家测绘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国家测绘局应当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者送达行政许可通知书。

审查机关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应当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听证  需要听证的,按照法规要求履行听证程序。 
变更与延续  1、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向国家测绘局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照本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2、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建设完成后,当其系统更新涉及到系统参数被改变时,被许可者应依照本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特别规定(特定资格的考试、登记等)  无 
 收费  无 
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一、本办法中规定样式的《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申请书》一式4份;

二、申请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机关、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能够反映本单位的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证明文件;

四、承担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 
申请书示范文本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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