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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测绘局部署2008年度测绘成果汇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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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测绘局向各地、州、市国土资源局(测绘局)下发《关于开展2008年度测绘成果汇交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全区2008年度测绘成果汇交工作作出具体安排。

  《通知》指出,测绘成果汇交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确立的一项制度,其目的是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测绘成果信息,最大限度地提高测绘成果的利用率,促进基础地理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避免重复测绘。《通知》中明确了测绘成果汇交单位为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甲、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单位,明确要求各汇交单位必须汇交2008年1月至12月期间承担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测绘项目所形成的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包括自治区测绘局安排实施的基础测绘项目),明确指出此次汇交工作委托各地、州、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通知》要求,各地、州、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收到通知后,要及时对本地区汇交工作作出安排;各测绘资质单位汇交测绘成果副本及目录的情况将作为2009年测绘资质年度注册考核的内容之一,对于不依法履行汇交测绘成果副本及目录义务的单位,自治区测绘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并不再向其提供自治区基础测绘成果;各测绘资质单位要严格按规定填写有关表格、编辑目录文本,在规定时间内如实上报至所在地、州、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并统一由各地、州、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向自治区测绘局报送。自治区测绘局将《测绘成果目录》及时发布在自治区测绘局网站上,并向社会公布汇交内容不合格及未汇交测绘成果的测绘资质单位名单。(艾山江·艾尼瓦尔 高翔 2009.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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