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测绘监管 > 地图监管 > 监管动态 >

新疆规范“乌洽会”参展单位地图宣传品编制行为

来源: 时间:

  乌鲁木齐对外经济贸易洽谈会(以下简称“乌洽会”),是新疆对外开放的窗口,是连接中亚、西亚、南亚和欧洲的桥梁,是国际性经贸洽谈会。为防止和杜绝“问题地图”在“乌洽会”上传播,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测绘局与乌鲁木齐对外经济贸易洽谈会业务办公室联合下发《关于“乌洽会”各参展单位编制附有地图和地图图形的宣传品必须使用标准地图画法示意图的通知》。通知明确,新疆测绘局在网站上向社会发布的标准地图示意图可供“乌洽会”各参展单位编制宣传册、企业产品销售网络图、广告宣传牌匾等时使用。标准地图示意图著作权归新疆测绘局所有,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擅自编印地图(地图册)在社会上销售。各标准地图示意图均为JPG格式,是栅格图像文件,图幅比例尺及地图审图号在相应图幅中已注明。地图示意图开本为16开至4开规格,用户可根据需要选择使用。

  通知规定,用户在使用标准示意图时,必须注明“标准地图资料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测绘局提供”的字样,并在适当位置标注地图审图号。地图内容进行修改或新增加地理要素、标注单位驻地及名称注记等内容,必须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报送自治区测绘局或其委托的地、州、市国土资源局(测绘局)审核。

  通知要求,各地、州、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与本地区招商部门联系沟通,相互支持配合,建立协作长效机制。要向参展单位广泛宣传国家版图意识,宣传在编制附有地图和地图图形宣传品前应依法送审的制度,共同做好对“乌洽会”展会前各参展单位拟编印附有地图和地图图形宣传品的执法检查工作。各地、州、市招商部门在下发招商组团通知中,要将此通知印发至各参展单位。如增加或修改地图内容的应当在登载、展示、印刷之前,依法报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备案,否则不予报名登记。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今后各届“乌洽会”场馆以及参展单位印制的附有地图和地图图形的宣传品进行执法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将依法查处。各地、州、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于每年8月20日前将本地区拟参展单位编制的附有地图和地图图形的宣传品检查情况和名单书面报告自治区测绘局地图管理处(自治区测绘执法办公室)。自治区测绘局将会同乌鲁木齐对外经济贸易洽谈会业务办公室对工作不到位的地、州、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招商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杨世军 葛俊英 2009.3.20)

  


打印推荐给朋友】 【 关闭

【相关报道:】
新疆测绘局出台《地州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年度测绘工作考评办法(试行)》2011-05-2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测绘局深入学习贯彻李克强副总理重要讲话精神2011-05-25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测绘局团委荣获“五四红旗团委”称号2011-05-24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测绘局团委荣获“五四红旗团委”称号2011-05-2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二测绘院为城镇型新团场建设提供服务2011-05-23
新疆自治区测绘局积极做好2011年全国测绘系统人才智力援疆工作2011-05-17
新疆测绘局举办1:1万基础测绘技术规定培训班2011-05-1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一测绘院开展低碳健步走活动2011-05-1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一测绘院开展低碳健步走活动2011-05-1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一测绘院开展低碳健步走活动2011-05-11
【网友评论:】
[查看本篇文章所有评论]    [查看所有文章所有评论]    
 发表评论 昵称:   
 验证码:  |

主管: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主办: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管理信息中心 联系我们
E-mail:support@sbsm.gov.cn 地址:北京海淀区莲花池西路28号 邮编:100830
最佳浏览模式:IE7   网站保留所有权,未经许可不得复制、镜像  京ICP备050538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