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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调整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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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办[2009]74号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

  你厅《关于贵州省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调整问题的请示》(黔国土资呈[2009]9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测绘局2009年颁布实施的《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原则同意你厅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上下一个资质等级幅度内,对乙、丙、丁级考核标准中的注册资金、人员数量、仪器设备、办公面积、质量保证体系和档案保密管理的考核部门、年度测绘服务总值、单项合同额以及测绘业绩等进行调整。但是,不得对专业技术人员认定标准、申请甲级测绘资质的优秀工程奖认定部门等进行调整。

  请你厅将调整后的标准报送国家测绘局备案。

  

                                     国家测绘局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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