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测绘管理办法颁布实施
《廊坊市测绘管理办法》经河北省廊坊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9月18日起施行。
该办法共8章49条,包括总则、基础测绘和地籍测绘、测绘资质资格、测绘行为管理、测绘成果管理、测量标志保护、法律责任和附则。办法要求市、县(市)人民政府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明确了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履行所辖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职能,并对基础测绘工作做出了具体规定。
办法明确指出,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将基础测绘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报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办法明确了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基础测绘项目,规定市、县(市)基础测绘项目更新周期不超过4年。
办法要求从事各类测绘活动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国家或者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并严格按照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
办法进一步明确,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项目招、投标的监督管理职能,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项目外,项目单位对于单项测绘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及法律、法规规定须招标的测绘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办法还对测绘成果、地图及测量标志保护等作出了补充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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