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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出台《测绘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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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为进一步加大测绘质量的监督管理,依据《辽宁省测绘条例》的有关规定,辽宁省测绘局出台了《辽宁省测绘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就测绘质量投诉处理的有关问题作出了规定。《办法》的出台,将有利于加大社会对测绘质量监督的力度,对提高测绘质量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质量投诉的受理、处理工作,负责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解释工作。

  《办法》规定,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投诉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受理投诉人投诉后,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的结果及时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应当向投诉人说明理由。

  投诉人根据需要,可以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测绘质量委托检验申请,由投诉人与具有法定测绘质量检验资质机构签订委托检验协议书。测绘质量检验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办法》还规定,被投诉人应当依法配合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测绘质量问题的调查和检查、检验。法定测绘质量检验资质机构出县的测绘成果质量检验报告具有法律效力。被投诉人因测绘质量不合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高建中20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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