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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颁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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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新修订的《浙江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浙江省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

  修订后的《办法》共8章43条,比原《办法》增加了23条,新《办法》采取分章节表述。《办法》主要规范了测绘成果的管理体制、测绘成果的质量监督、测绘成果的汇交和保管、保密管理、测绘成果的利用和提供服务、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与公布,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修订后的《办法》有以下特点:一是实行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的分级汇交制度,由受省测绘管理部门委托的市、县(市、区)测绘部门接收汇交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后,再送交省测绘成果管理机构。二是明确规定要优先使用已有适宜的测绘成果,不得重复测绘。三是实行资源共享,建立测绘成果资源的交换制度及运行机制。四是强化测绘成果的质量监管制度,强调测绘单位应当落实测绘成果管理和责任制度,测绘成果应当符合规定的规范和标准,测绘质量检验机构要符合从事检验业务的规定要求。五是根据《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的有关内容,对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的保密管理制度和各个环节作出了具体要求。六是对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材料、程序、期限等作出了具体规定。七是加大了行政处罚的力度和范围。

  《办法》的颁布实施,不仅进一步完善了浙江地方测绘法规体系,也将有力地推进测绘成果的管理和社会化应用,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杨彬镛200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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