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测绘项目招标投标实施办法》颁布实施
为了规范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和完善浙江省测绘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提高国家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工程质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浙江省测绘局会同浙江省发改委制定了《浙江省测绘项目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使《办法》规定的各项内容更具可操作性,浙江省测绘局又制定了《浙江省测绘项目招标文件范本》作为《办法》的配套文件下发执行。上述两个规范性文件从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
《办法》共七章四十四条,主要规范了测绘项目的招标、投标、评标标准和方法、开标、评标和中标、管理与监督等内容。
《办法》的主要内容:一是规定了省、市、县三级测绘管理部门是测绘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对本行政区域内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二是明确规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工程预算在5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测绘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三是对中标后的分包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测绘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部分分包的,应当在投标书中载明;分包量不得超过测绘项目总工程量的25%;接受分包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测绘资质,并不得再次分包。四是对全省范围内的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将进行信用记录。测绘项目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或测绘成果存在质量问题,评标专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审,不遵守职业道德向他人透露评标内容,测绘管理部门都会将其行为载入信用档案。
《办法》的颁布实施,将有效地解决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缺乏监管的状态,进一步完善了浙江地方测绘法规体系,规范测绘市场行为,推进测绘市场的健康发展。(朱敏2008.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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