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测绘局贯彻落实阳光政府四项制度
日前,为进一步强化测绘依法行政,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提高行政活动透明度,提升执行力和公信力,保障群众对测绘管理工作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云南省测绘局制定了《贯彻“阳光政府”四项制度实施办法》和《贯彻“阳光政府”四项制度实施方案》,并于3月1日正式施行。
实施办法规定,起草和制定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测绘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进行听证;测绘事业发展规划纲要、非涉密的专项规划、乙级测绘资质审批、独立坐标系审批、经授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发布以及公务员录用、事业单位人员录用、注册测绘师考评和省部级评优、评先表彰的推荐人选、县处级干部任用等事项应进行公示;经局确定的重点工作和重点项目实施情况、测绘资质年度注册结果、重大测绘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全省测绘成果质量抽检结果、应急测绘保障服务情况及向社会公布的服务承诺事项和落实情况等事项应进行通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服务承诺事项及办理情况、群众关注和普遍需要了解的信息应进行公开,方便公众查询。
实施办法明确了实施“阳光政府”四项制度的责任分工:局行政办公会为总体协调机构,负责统一领导实施工作,局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推进工作,各业务处室和局属各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实施工作,局直属机关纪委负责监督检查和投诉受理工作,局信息中心负责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和保障。实施办法还进一步明确了实施程序、实施渠道和方式、时限要求、监督及问责等事项。
为确保“阳光政府”四项制度有序开展,实施方案规定了实施“阳光政府”四项制度的实施方法和步骤、配套制度和保障措施。
云南省测绘局还成立了贯彻“阳光政府”四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督促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洪瑛20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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