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部署自查工作 细化为12环节53事项
6月4日,江苏省地理信息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向各市地理信息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驻宁省部属地理信息相关单位下发文件,部署开展全省地理信息市场专项整治自查工作,明确自查范围、内容、方法和要求。
自查范围包括:
全省从事地理信息生产、提供、使用、出版、传输、经营、发布、加工、审批、管理等单位和个人。
自查内容包括:
(一)是否有未按规定许可要求从事地理信息生产的行为;是否有超资质等级许可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行为;是否有生产问题地图产品的行为等;
(二)是否有未按规定程序审批,获取涉密地理信息的行为;
(三)是否有未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提供涉密地理信息的行为;
(四)是否有未按照使用要求使用涉密地理信息的行为;
(五)是否有未经审批擅自出版的地理信息的行为;
(六)是否有违规传输涉密地理信息的行为;
(七)是否有超范围经营地理信息产品、销售问题地理信息产品的行为;
(八)是否有未经批准擅自发布、登载地理信息的行为;
(九)是否有未按规定要求审批涉密地理信息的行为;
(十)涉外测绘活动是否严格执行《关于对外提供我国测绘资料的若干规定》(国发〔1983〕192号)和《关于加强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工作的通知》(国测办字〔2006〕36号)等规定要求;
(十一)涉军测绘活动是否有未经军事部门同意的行为;
(十二)是否有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国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国档案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管理地理信息的行为。
文件要求,省地理信息市场专项整治成员单位根据本部门的工作职责组织有关地理信息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自查;各市地理信息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对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自查出来的问题,认真进行整理、汇总,并将自查情况于8月20日前报送省专项整治办。驻宁省部属地理信息相关单位自查情况于8月15日前上报。
文件同时公布了省地理信息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举报电话(025-83757066、83757246)、联系人和电子邮箱。
附件:1、地理信息市场专项整治活动自查情况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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