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测绘局确定“十一五”测绘立法工作目标
日前,黑龙江测绘局制定并下发了《黑龙江省“十一五”测绘立法规划》。 规划明确了“十一五”测绘立法总体目标:以健全和调整省测绘法规体系为重点,基本完成《黑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配套规章的制定和修订工作,着力推进测绘依法行政,全面落实统一监管职责,完善基础测绘的法冶化管理,进一步培育和规范测绘市场,不断繁荣地图市场,健全测绘成果管理、应用机制,加强测量标志保护,以省地理信息产业园为发展平台,增强测绘公共服务能力,确保各项测绘工作有法可依。 规划确定“十一五”期间将完成五部政府规章和四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在基础测绘方面,制定《黑龙江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完善基础测绘规划编制及更新制度,保障基础测绘实施经费,明确基础测绘组织实施者的职责,加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管理,建立基础测绘共建共享机制和质量监管机制;在市场监管方面,修改《黑龙江省测绘项目登记办法》,调整测绘项目登记范围,简化登记程序和手续,取消项目登记收费制度;在测绘成果方面,修改《黑龙江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进一步建立测绘成果的统一监督管理,健全测绘成果汇交制度,规范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程序,加强涉密测绘成果管理与提供审批制度,建立基础测绘成果异地备份存放制度;在地图管理方面,修订《黑龙江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扩大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加强对电子地图、网络地图及各类地图产品的管理,规范地图编制主体,严格地图审核工作,约束地图上发布广告的行为,强化国家版图意识教育,满足百姓对地图产品的需求,增强可操作性;在测量标志保护方面,修改《黑龙江省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办法》,调整测量标志保护范围,明确测量标志的统一监督管理,确立测量标志管理与保护经费的财政投入制度,细化测量标志有偿使用制度,修改义务保管制度,明确测量标志占地问题。 规划对“十一五”测绘立法工作提出要求。一是转变立法观念,加强行政管理,推进依法行政,加大测绘市场监管力度,全面落实测绘统一监管职责。二是提高立法质量,以解决省测绘工作现实问题为目标,增强可操作性,体现地方特色,具有前瞻性,努力做到立法决策与发展决策相统一,立法进程与测绘事业发展进程相适应。三是严格立法程序,建立专家咨询制度,完善立法调研、征求意见制度,采取有效形式扩大公众、测绘职工的参与程度。四是各职能部门、测绘法制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同心协力,积极推进立法工作。 (李春艳2006.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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