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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更好地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政务公开服务,国家测绘局编制了《国家测绘局政务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帮助公民方便快捷地获取所需信息。
需要获得国家测绘局政务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国家测绘局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内容范围参见《国家测绘局政务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国家测绘局网站(www.sbsm.gov.cn)浏览和查阅。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内容,国家测绘局主要通过国家测绘局网站、国务院公报、国家测绘局通报、国家测绘局公告、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听证会、论证会等会议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并根据需要采取设立公告栏、电子屏幕、触摸屏等设施公开形式公开。 国家测绘局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一)公开范围 除《目录》所列的内容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家测绘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二)受理机构 国家测绘局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国家测绘局政策法规司。 办公时间为8:00-12:00,13:00-17:0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10-68346607 传真号码:010-68346607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国家测绘局政策法规司,邮政编码:100830 电子邮箱地址:zwgk@sbsm.gov.cn (三)申请的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国家测绘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填写《国家测绘局政务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表),《申请表》可从国家测绘局网站(www.sbsm.gov.cn)免费下载,也可以直接向受理机构索取,申请人可通过受理机构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内容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内容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 (四)申请的递交 1.在线递交 申请人可在国家测绘局网站(www.sbsm.gov.cn)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直接提交申请受理机构,或下载《申请表》并填写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申请受理机构电子邮箱。 2.信函、传真递交 申请人可通过信函、传真方式,将填写好的《申请表》邮寄或传真至申请受理机构。请在信封左下角或传真上注明“政务公开申请”的字样。 (五)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政务公开申请表后将及时登记,按照职责分工分送业务司(室)办理,负责办理的司(室)根据下列情况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答复期限可延长15个工作日)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或者其他适当形式予以提供;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依法不属于国家测绘局公开范围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内容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六)收费 国家测绘局依照国家规定标准,适当收取信息检索、传递与复制的成本费。 三、申诉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测绘局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国家测绘局纪检监察室举报。 监督电话:010-68339118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国家测绘局纪检监察室,邮政编码:100830 电子邮箱地址:jjjc@sbsm.gov.cn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测绘局在政务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国家测绘局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本指南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附表: 国家测绘局政务公开申请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