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审核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审核程序,贯彻行政许可的公开、便民、高效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人事司负责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审核工作。
第三条 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审核受理实行集中办公。
第四条 人事司事业处承办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具体审核工作。
第五条 事业处承办人收到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审核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如下处理:
(一)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由事业处作出受理决定,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有关材料送达国家测绘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事业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要求的,由事业处向分管司领导提出不予受理的建议,分管司领导作出决定后,由承办人办理不予受理通知书,同时退还有关材料。
第六条 人事司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一)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应当在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事业处出具《职业技能鉴定站审查意见》。
(二)事业处承办人员应当根据《职业技能鉴定站审查意见》和其他法定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同时将《职业技能鉴定站审查意见》、送审材料报事业处领导复核。
(三)事业处领导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和予以批准或不批准的建议,并报送分管司领导作出审核决定。
(四)分管司领导在接到报送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第七条 人事司自作出审核决定之日起,由承办人员在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决定及说明转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或者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 职业技能鉴定站审核工作应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第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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