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提供我国测绘成果资料审批
对外提供我国测绘成果审批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对外提供我国测绘成果受理审批程序,贯彻行政许可的公开、便民、高效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测绘局国土测绘司(以下简称国土司)负责承办对外提供我国测绘成果审批的管理工作,并负责对外提供我国测绘成果审批日常工作的业务指导与监督。 第三条 国土司成果管理与应用处(以下简称成果处)承办对外提供我国测绘成果审批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成果处承办人员收到对外提供我国测绘成果审批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按照《对外提供我国测绘成果审批办法(暂行)》,对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成果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成果处应当在受理期限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对外提供我国测绘成果审批办法(暂行)》要求的,成果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分管司领导提出不予受理的建议,分管司领导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由承办人办理不予受理通知书,同时退还有关材料。 第五条 对申请材料、保密技术处理符合要求的,承办人员应当在3 个工作日起草审批意见,同时将审批意见、送审材料报成果处负责人复核。 成果处负责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和予以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建议,并将审批意见及时报送分管司领导签发。 分管司领导在接到报送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签发。需要司务会研究的,国土司应在2个工作日内研究并签发意见。 第六条 分管局领导应在收到国土司提交的审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签批意见。 第七条 国土司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完成审批工作的,应当及时向分管局领导报告,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符合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成果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批准文件。 第九条 对外提供我国测绘成果审核以保证时效为原则。由于人员出差等原因不能按本程序规定实施对外提供我国测绘成果审核的,上一级领导可以直接作出有关决定。 第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对外提供我国测绘成果公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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