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中小学教学地图审批
中小学教学地图审批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编制中小学教学地图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工作岗位责任,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测绘局行业管理司(以下简称行管司)负责承办编制中小学教学地图的审批管理工作, 并负责对地图技术审查中心的业务指导与监督。 第三条 行管司地图管理处(以下简称地图处)承办中小学教学地图审批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地图处承办人员收到编制中小学教学地图审批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按照《编制中小学教学地图审批管理办法》,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地图处承办人员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将编制样图及有关材料送达地图技术审查中心。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地图处承办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依法不需要经编制中小学教学地图审批的、不属于我局编制中小学教学地图审批职责范围的或者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地图处承办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向地图处负责人提出,地图处负责人在2个工作日内向分管司领导提出不予受理的建议,分管司领导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由承办人员办理不予受理通知书,同时退还有关材料。 第五条 地图处在收到地图技术审查中心出具的《中小学教学地图质量审查意见书》后,承办人员根据《中小学教学地图质量审查意见书》和其他法定条件进行审核,并在2个工作日内填写《编制中小学教学地图审批意见表》,同时将《中小学教学地图质量审查意见书》、送审材料、编制样图报地图处领导复核。 地图处负责人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和予以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建议,并将《编制中小学教学地图审批意见表》及时报送分管司领导作出审批决定。 分管司领导在接到报送材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分管司领导不能作出审批决定的,行管司在2个工作日内报分管局领导作出审批决定。 第六条 行管司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地图处承办人在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决定送达申请人。包括以下材料:编制样图、《编制中小学教学地图质量审查意见书》和《编制中小学教学地图批准通知书》或《编制中小学教学地图不批准通知书》各一份。 承办人将审批决定送达申请人,要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第七条 通过审批编制的中小学教学地图,可以直接按《地图审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地图审核行政审批程序。 第八条 编制中小学教学地图审批工作应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第九条 编制中小学教学地图审批以保证时效为原则。由于人员出差等原因不能按本程序规定实施地图审核的,上一级领导可以直接作出有关决定。 第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编制中小学教学地图审批公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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