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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级测绘资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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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级测绘资质审批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甲级测绘资质审批程序,贯彻行政许可的公开、便民、高效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测绘局行业管理司(以下简称行管司)负责承办甲级测绘资质审查的管理工作。

  行管司市场处(以下简称市场处)具体承办甲级测绘资质的受理审查工作。

  第三条 市场处承办人员收到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后,按照《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依法不予受理的,市场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分管司领导提出不予受理的建议,分管司领导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由承办人员填写《甲级测绘资质审查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一),送达申请单位,同时退还申请材料。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市场处应当在受理期限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由承办人员填写《甲级测绘资质审查材料补正通知书》(见附件二),送达申请单位。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市场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填写《甲级测绘资质审查受理通知书》(见附件三),送达申请单位。

  第四条 审查

  1、市场处承办人员应当在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填写《甲级测绘资质审查表》(见附件四),报市场处负责人。

  2、市场处负责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在《甲级测绘资质审查表》上签署意见,报分管司领导。

  3、分管司领导审核市场处提交的审查意见,对不需会审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在《甲级测绘资质审查表》上签署意见;对需要会审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会审会。

  4、申请导航电子地图制作资质的单位,依法予以受理的,行管司将申请材料送成果司进行保密审查。成果司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反馈行管司。

  第五条 会审

  1、拟批准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基础测绘地图编制专业甲级资质,由国土司参加会审;拟批准公开版地图编制(含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专业甲级资质,由成果司参加会审。

  2、根据会审意见,分管司领导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在《甲级测绘资质审查表》上签署意见。

  第六条 公示

  1、市场处收到分管司领导签署同意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填写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公示意见表(见附件五),经行管司司长签署意见后,随同审查表及申请表一并报分管局领导。

  2、分管局领导收到公示意见表后,4个工作日内签批意见。

  3、根据分管局领导签批意见,行管司将拟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在国家测绘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期限。

  第七条 决定

  1、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单位,市场处应当在公示期满后2个工作日内起草批复文件,经行管司司长审签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分管局领导收到批复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签批意见。

  2、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单位,行管司应当认真组织调查核实。调查核实的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期限。

  经核实无问题的单位,市场处起草批复文件,经行管司司长审签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经核实存在问题的单位,行管司视情况做出处理;对于举报的违法违纪问题,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条 因特殊原因,行管司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审查工作的,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第九条 对于申请甲级测绘资质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处应当在本处工作日期限内,向分管司领导提出召开司务会审查的建议,经分管司领导审核并报行管司司长同意后,召开司务会:

  (一)申请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测绘资质的;

  (二)申请导航电子地图制作资质的;

  (三)出版单位申请地图编制甲级资质的;

  (四)需要司务会审查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市场处应当在分管局领导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测绘资质证书》及有关文件。

  第十一条 经审查批准的甲级测绘单位,其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人代表、资质证号、发证日期、有效期、业务范围等,在国家测绘局网站上公布。

  经审查不予批准甲级测绘资质的,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行管司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二条 甲级测绘单位申请增加业务范围,市场处承办人员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建议,填写《甲级测绘单位业务范围变更审批表》(见附件六),报市场处负责人。

  市场处负责人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在《甲级测绘单位业务范围变更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报分管司领导。涉及本规定第四条会审内容的,征求有关司意见。

  分管司领导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在《甲级测绘单位业务范围变更审批表》上签批意见。

  市场处承办人员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换发甲级《测绘资质证书》。

  第十三条 甲级测绘单位申请名称、地址或者法人代表变更的,市场处承办人员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建议,填写《甲级测绘单位名称变更审批表》(见附件七)或者《甲级测绘单位地址、法人代表变更审批表》(见附件八),报市场处负责人。

  市场处负责人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核,并在《甲级测绘单位名称变更审批表》或者《甲级测绘单位地址、法人代表变更审批表》上签批意见。

  市场处承办人员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换发甲级《测绘资质证书》。

  第十四条 为申请单位换发《测绘资质证书》之前,市场处承办人员应当及时通知申请单位将原《测绘资质证书》交回市场处。

  第十五条 甲级测绘资质审批工作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并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

  甲级测绘资质审批以保证时效为原则。遇有人员出差等原因不能按本规定实施审批的,上一级领导可以直接作出有关决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测绘资质审核公示表

事项 测绘资质审批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三条 
条件 1、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2、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相应的仪器设备和设施;
3、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障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4、独立的法人单位,并有固定的住所。
数量 无限制










 

 

 
受理 由国家测绘局行业管理司负责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受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其申请。

依法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审查 测绘资质审查机关应当对申请单位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由测绘资质审查机关或其委托的下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决定 对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测绘资质审查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测绘资质审查机关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申请单位符合法定条件的,测绘资质审查机关应当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测绘资质审查机关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应当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听证
变更与延续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30日前,测绘单位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依照本规定办理测绘资质延期手续。

测绘单位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一般2年后方可申请升级。新成立测绘单位初次申请测绘资质,一般不能申请甲级测绘资质。

测绘单位申请升级或变更业务范围的,依照本规定重新办理资质审查手续。
特别规定(特定资格的考试、登记等) 
收费
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一)符合国家测绘局规定样式的《测绘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文件;
(四)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用文件、合同、毕业证书、身份证;
(五)当年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
(六)符合规定数量的仪器设备的证明材料;
(七)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证明文件;
(八)单位住所证明;
(九)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成果证明材料; 
申请书示范文本 《测绘资质审查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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